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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多”要八万元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2:52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在还款协议中,双方约定,欠款一方若不能按期还款32万元,自愿补偿对方8万元。后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欠款方按协议还款40万元。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支持了原告诉请。

  张某和田某是合作关系。2005年6月23日,张某和田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田某一次性给付张某32万元,双方同意将在某房地产工程合作期间抵付工程款的房屋款26万元给付
张某,余付款6万元,于2006年6月底前由田某一次性付清。如田某迟延履行,到期不能付款,田某愿补偿张某8万元。”但是,协议签订后,田某直到约定期限届满也未能付款,而约定给付张某26万元房屋款也没到位。由此,张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田某给付欠款32万元和8万元补偿款。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当初所签订的协议书,被告对协议书的内容和真实性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主张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有权依协议约定主张权利,故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协议书约定的补偿款8万元是被告因迟延履行所发生的费用,且协议书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被告主张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田某一次性给付原告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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