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晚点旅客无奈打的赴会 损失谁来负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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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4:51 汉网 | |||||||||
汉网消息 (记者汪文汉 实习生邹芬芬)26日,从上海、杭州发往武汉的K14、1532两列火车,先后晚点了13个小时(见晨报近期报道)。昨日,众多遭遇晚点的乘客致电晨报,“铁路部门是否应为乘客额外支付负责?” 来汉商务会谈的周正先生,是上海天德电子有限公司的业务主管,他对记者说了自己的遭遇:25日,他在上海乘坐K14列车来汉,因晚点,抵达汉口已是26日21时许,长途汽车
据了解,和周先生有相似情况的乘客不在少数。一些旅客认为,铁路部门应该借鉴民航的延误措施,对旅客进行赔偿。 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上海铁路局办公室一负责人,对方称“赔偿问题没有相关规定”。 就此,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胡智泉律师认为,乘客买车票时,乘客和铁路局双方就已达成了承运关系,只要不是不可抗因素(如地震、洪水等)造成的火车晚点,乘客受到的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应该由合同另一方的铁路局进行赔偿。这次晚点是由于浙赣线施工未按时间完成造成的,明显属于可抗因素,铁路局有责任赔偿。 胡律师称,周先生可找上海铁路局索赔。若铁路方拒不赔偿,周先生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