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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起诉当事人追讨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5:26 新民晚报

  

镇政府起诉当事人追讨损失

  在农村拆迁过程中,一块价款25.2万元的安置宅基地,被无权人张先生以3.5万元价格转让掉。为此,南汇区某镇政府赔偿了所有人袁女士25.2万元。事后,镇政府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追索这笔损失款。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先生返还镇政府3.5万元;赔偿镇政府4.34万元。

  私下卖地块

  1993年7月,张先生与袁女士协议离婚。1999年,南汇区某镇政府因市政工程建设,对张先生、袁女士的房屋进行动迁,两人各被安置一块宅基地。同年4月,在找不到袁女士的情况下,受镇政府委托从事拆迁工作的所在地村委会,与张先生在用户为袁女士及女儿的拆迁房屋协议上签字。事后,村委会还替袁女士抽取了一块宅基地(可建二层楼房一幢),并将袁女士宅基地号牌给了张先生。同年10月,张先生将该地块以3.5万元价格转让给倪先生,倪在该地块上造了楼房。

  2005年4月,袁女士以动迁未获补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镇政府补偿,法院判决由镇政府给付袁女士安置款25.2万元,镇政府履行了该义务。

  起诉至法院

  今年6月,镇政府诉至法院,要求追索这笔损失款。在法庭审理中,镇政府认为,国家土地法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得买卖,且张先生对该宅基地没有任何权利,张先生的侵权行为使政府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起诉要求判令张先生赔偿经济损失25.2万元。张先生则辩解说,该宅基地是政府补偿给其女儿的,其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有权将该宅基地转让给倪先生。因此,其不存在侵权行为。张先生同时认为,即使存在侵权行为,镇政府要求赔偿也已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故要求驳回镇政府的诉讼请求。

  镇政府主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明知该宅基地属于袁女士所有的情况下,将其转让给倪先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镇政府作为拆迁人,未认真审核拆迁协议是否侵犯他人利益,放任宅基地编号流失,且未核实宅基地的真实所有人及缺乏对建房过程的管理,存有重大过错,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镇政府主张的25.2万元中的3.5万元属于张先生获得的非法利益,其应予返还,其余21.7万元属于由此产生的损害结果,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认由张先生赔偿21.7万元损失的20%。另袁女士提起补偿之诉在2005年,故镇政府提起此次追偿之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官点评】

  作为一级政府,应对拆迁工作高度负责。本案中,无权人张先生虽乘袁女士不知情之机,借口获得了袁女士所有的宅基地并转让他人,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镇政府作为拆迁人,未认真核实拆迁安置事项,对建房过程缺乏有效管理,在这方面存有重大过错,理应对拆迁工作中的失误而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张志军绍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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