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枪示警击中市民 公安局被判付16万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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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6:09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武汉8月29日消息(记者 王志刚) 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局乌林派出所在处理一起聚众赌博事件中,为控制局面鸣枪示警,却不慎导致一市民中弹身亡。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近日,洪湖市公安局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2000年3月21日下午3时许,乌林派出所接到举报,有人在乌林镇水府村3组万某家聚众赌博。派出所所长张某、指导员叶某带领民警王某等7人前往查禁,由于其中两名民警先
事发次日,洪湖市公安局与死者的亲属商议善后处理事宜,经过双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公安局一次性赔偿8万元作为叶建斌的死亡补偿。公安局于次日履行了该协议。但叶建斌的父亲叶昌华却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洪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制止查处赌博活动过程中,在未出现法定紧急情形下鸣枪示警,属于违法使用枪支,此行为致使参赌人叶建斌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叶参与赌博活动对造成人身损害也应当负一定责任。至于事发次日的赔偿协议,由于没有叶的父母参加,协议赔偿金额无效。公安局虽然已经支付了赔偿金8万元,但不足以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公安局向叶建斌的父母再支付赔偿金两万元。 叶昌华对判决结果不服,认为法院认定叶建斌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证据不足,而且判决公安局再赔偿两万元的金额认定也没有依据,决定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对终审结果,叶建斌的父母表示不能接受。湖北省检察院受理了叶昌华的申诉,并向湖北省高法提起抗诉。 湖北省高法指定荆州市中院再审。该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后认为:叶建斌是否参与了赌博,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两审法院对叶参与赌博的认定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叶应该对其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再审法院接受了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为赔偿金额,判决洪湖市公安局对叶建斌的死亡赔偿166920元,除去已支付的8万元,还应当支付给申诉人8692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