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陪上级吃饭突发疾病死亡 法院判定属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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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0:4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 参加完上级单位召开的会议后,在本单位领导安排下,陪同客人吃饭时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经过两次裁决、两次复议后,霍山县法院于近日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视同工伤。 2004年11月19日下午,六安市供电公司在霍山县供电调度所召开电网电压调整协调会,霍山供电公司职工汪某与单位领导也参加了会议。4时30分协调会结束后,汪某受领导安排
霍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指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或与工作相关的人身伤害。一般来说,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但为了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立法上将符合一定条件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汪某在工作时间受领导安排陪客人就餐,属从事与单位利益有关的工作。下午4时30分正是工作时间,如汪某不陪同客人吃饭,正在上班死亡应视同工伤,而受领导安排陪客人就餐死亡如不能视同工伤,则对汪某则显失公正。因此,法院遂判决撤销霍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第二次工伤认定决定书,将汪某死亡视同工伤。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魏志刚 万敏 本报记者 鲁皖 石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