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离婚时约定,女方抚养孩子多分11万元数月后孩子告父亲索要抚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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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2:20 大连晚报 | |||||||||
一对夫妻离婚时约定,女方抚养孩子多分11万元 数月后孩子告父亲索要抚养费 ■本报记者静河
本报讯苏先生与陈女士离婚时,约定卖掉的房子所得款陈女士因为要抚养孩子多分11万元,苏先生认为女方多分财产后自己不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后来,孩子小文(化名)仍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父亲承担自己抚养费。虽然苏先生在法庭上作了辩解,但法院仍于日前判决苏先生要尽父亲付抚养费的责任。 2005年秋天,苏先生与妻子陈女士到法院离婚,法院于同年12月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两人所拥有的房子卖掉获款39万元,在分割这笔财产时,因为陈女士要抚养孩子,陈女士多分11万元。 今年2月,9岁的孩子小文将父亲告到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父亲承担自己每月抚养费1800元(按父亲每月收入6000元的30%计算),一次性给付25.56万元(从2003年11月至原告小文上高中2015年8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苏先生辩解说,“我与前妻离婚时对卖掉的房屋款依法分割时,抚养孩子的陈女士多分了11万元,这很清楚地表明对孩子的抚养费作了判决,抚养费就是这11万元,我和陈女士都同意和接受这份判决书。另外,孩子要求我承担离婚前的抚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在我没有职业,生活要靠父母。” 法院查明,被告苏先生于2005年12月以前在一家大集团公司任职,月工资收入6000元。自2006年1月至今没有职业。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为离婚而消除,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没有改变。双方离婚时,陈女士多分的财产,与抚养费无关。根据《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本案只就原告起诉后的抚养费进行判决。 根据证据,被告虽然自今年2月后没有工资收入,但仍有财产及债权。8月中旬,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自2006年2月至2015年7月,约6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