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为能力男子多次猥亵村中妇女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2:20 大连晚报 | |||||||||
限制行为能力男子多次猥亵村中妇女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年 ■通讯员于长发本报记者迟月晗
本报讯家住庄河市某镇的王某,因多次猥亵妇女,被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在该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人王某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本村葛屯遇见隋某,便抱住隋某进行猥亵。后因隋某喊人,被告人逃走。2005年8月20日,王某在本村里遇见张某,便在张某的面前脱衣服,后因张某喊人,王某逃走。两天后,毕某在大街拔草时,被王某摁倒猥亵,由于来了人,王某逃走。当天下午,王某看见贺某在本村河沟洗衣服,将贺某摁倒进行猥亵。后因贺某喊人,王某逃走。两天后,王某在本村葛屯山道上遇见葛某,猥亵葛某后逃走。2005年9月3日,王某看见潘某在河沟洗衣服,便过去猥亵潘某。后因潘某喊人,王某逃走。 在诉讼过程中,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被告人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认为,王某违背妇女意愿,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且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