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枪杀无辜青年后指使他人作伪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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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2:30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记者 阮友直 通讯员 陈志民 黄旭华 本报讯 11年前,因他人假报出租车被劫案,福州市鼓楼公安分局警察陈某翔,误开枪击中一无辜青年。随后,为逃避法律责任,他又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又致使无罪的人受到5年刑罚。日前,南平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立案,由顺昌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5日上午,顺昌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择日宣判结果。
有人报假案 警察开枪致人死 顺昌县检察机关指控:1995年4月7日,福州出租车司机王某雄(另案处理)载朋友杨某、陈某,开着的士途经福州六一路与东大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陈辉的自行车相撞,当时陈辉自行车后座上载着朋友罗某权。双方相互指责,引起争吵,罗某权用拳敲击出租车顶部,用脚踢出租车车门。见状,车内杨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当即下车,与陈、罗两人再次争吵。陈、罗见他们人多,骑车离开现场。恰好此时,被告人陈某翔及南街派出所其他民警乘公车经过此地,王某雄为报复泄愤,便将警车拦下,向陈某翔等人报案称“有人抢劫!”并指认前方骑自行车的陈、罗即是参与抢劫的人。陈某翔便下车追赶陈、罗,并在追赶过程中鸣枪示警。陈、罗两人见后面有人追赶,误认为是出租车司机纠集来的人来报复,便加速前行。陈某翔见状举枪射击,击中陈辉头部,罗某权则吓得迅速弃车而逃。陈辉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因颅脑贯通性枪弹创导致死亡。 为逃避责任 他又让人作伪证 案发后,陈某翔为逃避责任,从原来没收的管制刀具中拿一把匕首上交,谎称是一妇女从现场捡的,编造他是在陈辉持刀反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开枪的事实,并指使王某雄作伪证,证实看到陈辉持刀反扑。 紧接着,陈某翔还将该匕首交给王某雄、陈某、杨某等人看,指使他们将匕首说成是陈辉抢劫时使用的凶器,并交代他们一定要始终坚持陈辉持刀抢劫的说法。此外,陈某翔还叫当时不在场的同学程某、吴某胜(均另案处理)做证人,证实看见陈辉持刀反扑。陈某翔还指使他们在鼓楼区检察院、福州市检察院、省人大等单位数次组织的案件核查前坚持原来的说法。 2001年6月21日,罗某权被福州警方抓获,王某雄被通知前往辨认,陈某翔事先赶到派出所,告诉王某雄哪个是罗某权,使王某雄顺利地辨认出罗某权。 陈某翔多次干扰办案,致使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认定事实错误,2001年11月罗某权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6年7月18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再审“罗某权抢劫案”,认定原审判决据以定罪的证据是虚构、伪造的,据此撤销原判决,宣告罗某权无罪。而这时罗某权已服刑了5年。 2006年2月,南平市检察院对“陈某翔案”进行立案,5月12日,侦查终结后移送顺昌县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8日顺昌县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伪证罪,对福州市鼓楼公安分局原二级警督陈某翔(41岁)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