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砍伤人后服毒跳河自杀身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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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3:49 生活新报 | |||||||||
伤人后自杀用遗产赔偿 故意伤人事后自杀身亡,遗产赔偿被伤者的损失天经地义,可却遭到自杀者家属的拒绝,原因就是自杀者的遗产出现两份内容完全相反的书证。8月28日上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一审判决自杀者遗产继承人赔偿受害人徐女士医疗等费8790元并无不当。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2005年3月7日上午,宣威市杨柳乡围丈村33岁的徐女士被同村的方女士用菜刀砍伤。徐女士自己先后支付了医疗费3000余元。法医鉴定徐女士的伤为轻伤,十级伤残。砍伤徐女士的方女士事发后服毒跳河死亡。 伤愈后,徐女士多次找方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将张先生父子及方女士的父母等5人告上宣威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5被告赔偿其各种损失16147元。 宣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方女士致伤徐女士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张先生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情况及实际使用情况,张先生、方女士夫妻居住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二分之一作为方女士的遗产。由于遗产尚未分割,诉讼中张先生等5位法定继承人也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张先生等5人连带赔偿徐女士共8790元人民币(其中精神抚慰金1000元)。 一审宣判后,张先生等人上诉,他们的主要上诉理由有三个条:一是张先生夫妻使用的房屋为张先生的父亲于1999年3月向村民顾某购买,有《房屋买卖协议书》为证;二是宣威市公安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所提及案情是推断所得,不能作为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三是方女士无遗产留下,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曲靖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是否属于方女士的遗产?徐女士提交的由宣威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2002年11月17日填写)中载明“土地使用者为张先生”,而张先生提交的《售房协议书》中载明的售房时间(2002年11月11日)与审批表不相吻合。 该院认为,根据最高院有相关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该争议房应认定为张先生与方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