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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置换”两间商铺 “一房二卖”判赔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0:00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签了合同、缴了首付款的房子,却根本拿不到,夏女士姐妹终于体会到了啥叫“煮熟的鸭子也会飞”的感觉。南京建邺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开发商和代理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购房者经济损失30万。记者昨天获悉,夏女士姐妹认为30万元难以弥补高达上百万元的损失,开发商则感觉替代理商担责很冤枉,分别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付款60万拿不到房

  夏女士姐妹俩买的是坐落于汉中西路299号天顺大厦一层的两间商铺,南京某投资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开发商签署协议,取得了大厦的独家代理销售权。这两间商铺的面积150平方米,已退休的夏女士姐妹俩觉得商铺所处的位置比较好,便决定买下来投资做点生意,为以后养老做打算。2005年4月10日,夏女士姐妹与代理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并按约支付了首付款60万元和定金1.5万元。随后,夏女士把儿子的婚房卖掉,又向朋友借了一笔钱,筹备到了全部余款,就等着收房。

  但过了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还没有拿到商铺的夏女士姐妹到房产部门查询,结果让她们大吃一惊,已付款的商铺竟然已经办到了别人的名下。夏女士姐妹多次找开发商和销售商理论要求赔偿,对方只是将首付款60万元和定金1.5万元还给姐妹俩,赔偿的事只字不提。夏女士一怒之下把开发商和代理商告上建邺区法院,要求按已付款的一倍赔偿6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赔30万元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与代理商是销售代理关系,代理商只是协助他们签订售房合同,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与夏女士姐妹签订买卖合同,显然是不合法、无效的。代理商也辩称,夏女士姐妹明知该公司没有直接签署合同的权力,仍与他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在这种结果是由夏女士姐妹造成的。

  建邺区法院审理认为,商铺由开发商开发,代理商独立代理销售,因此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与夏女士姐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合法有效,并没有超越代理权限。代理商没有交付商铺,开发商把商铺卖给了其他人,并办理了房屋买卖登记备案手续,代理商对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不但不加制止,反而协助开发商实施一房二卖,严重侵犯了夏女士姐妹的合法权益,并给她们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代理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夏女士姐妹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被告双双“喊冤”

  法院认为,夏女士要求开发商和代理商连带赔偿61.5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但是请求数额偏高,应相应减少较为合理。

  夏女士姐妹认为,她们为了买这两间商铺,把自己的房子都卖掉,现在房价飙涨,自己的损失在百万以上,所以30万的赔偿数额不能弥补她们的经济损失,为此她们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而开发商投资公司也不服建邺区法院的判决,认为一房二卖是代理商的行为,自己并不知情,为此也提起了上诉。一房二卖的责任到底如何承担,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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