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元KTV版权费新疆准备收零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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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1:04 乌鲁木齐晚报 | |||||||||
29日,市文化稽查大队就国家版权局关于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向首府经营者征求意见后初步决定,将代表新疆地区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2元为最高上限。 市文化稽查大队大队长、市场处处长高巨平介绍,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公示了卡拉OK包房版权费收费标准为每天每间12元人民币,公告施行前,向全国征求意见,9月20日截止。昨日下午,我市文化主管部门与首府卡拉OK经营者座谈,各家经营者纷纷提出自己的看
看法一 收费应有地域区别 八音和副总经理崔长春说:“上海各KTV场所都表示收取1元才合理,新疆该收取多少元才合理呢?主管部门应该考虑新疆的实际情况收费。” 看法二 收费标准不合理 天界丽都总经理朱亮认为,国家版权局收费标准中“卡拉OK经营场所以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T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不合理。“包房数和实际使用数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发生经营行为的只是实际使用的包房,而且还是一个变数。”据朱亮介绍,现在首府KTV平均空房率在50%左右,有些企业甚至“空大于开”。 看法三 是否增加消费者负担 业内人士透露,如果这项收费标准国家强制执行的话,企业势必把上缴的费用算到经营成本中,到头来,消费者的负担无疑增加了。八音和与SOHO的负责人明确向记者表示,如果按每天每间2元收取版权费,KTV不会涨价,如果超过这个底线,这部分负担则转给消费者承担。 看法四 小规模意味着消亡 “要是按12元标准进行收费,不出半年我们就要关门了。”丽人港娱乐城的总经理马斌对记者说。 马斌认为,每天每间12元的价格肯定会让中小型的KTV从市场中消亡。 消费者 涨价就减少消费次数 在红旗路电脑城工作的刘先生认为,版权费是KTV应付的成本,不该转嫁给消费者,也就是不应因此涨价,如果涨价,自己肯定会减少去KTV的次数。 市文化稽查大队副大队长王小军告诉记者,“经对各经营业主统一意见后,卡拉OK包房版权费收费标准为每天每间2元在全国施行较为合适,我们将把今天的座谈内容上报给国家有关部门。” 实习编辑:孙锐 作者:张伟峰 徐友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