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色狼用手机偷拍女子裙底当场被抓 遭到警方拘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1:1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30日电 据北京晨报报道,昨日,从北京西城公安分局获悉,一名男子在北京西单图书大厦用手机偷拍年轻女子裙底时被当场抓获,目前该人已被西城警方行政拘留3日。另外,该男子的单位获悉此事后,已将其解除聘用。据西城警方透露,此为该区首起用手机偷拍女子裙底被抓事件。

  8月26日晚7点,身穿连衣裙的事主王某正在西单图书大厦一层弯腰挑选书籍,突然
被图书大厦的营业员叫住,称她刚才被人偷拍了裙底。感到非常诧异的王某立即和大厦保安员一起,根据营业员指认,将快要出门的偷拍男子抓获,扭送到派出所。

  在派出所内,该男子宋某如实交待了自己偷拍的事实。8月26日晚间,宋某来到西单图书大厦,看到不乏穿裙子的年轻女子弯腰选书,他突发奇想,开始拿自己带摄像头的手机偷拍女子裙底。作案时,宋某先拿一本书当幌子,蹲在穿裙子的年轻女子身后假装看书,当发现女子弯腰拿书时,就用自己的手机偷偷拍摄女子裙底。截至被抓,宋某已经偷拍了七八名女子。警方随后在宋某的手机内发现了多张其偷拍的图片。当被问及偷拍原因时,宋某称是因为工作压力比较大,心里空虚,一直想找点儿刺激。

  8月27日,宋某被西城警方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3天,宋某所在单位获悉后,将其解聘。据警方介绍:

  民事责任:未经他人同意进行拍摄,并将照片公之于众,能让人看到照片后联想到当事人造成一定后果的都应属于偷拍侵权。手机偷拍若侵犯到隐私权、人身权可以打侵权官司。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偷窥、偷拍(包括手机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治安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手机偷拍若没有引发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行为,便无法从刑事上追究责任,因为目前刑法上没有与手机偷拍相对应的罪名。(郝涛 吕高品)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