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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追索养老保险 “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1:21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一个体经营者提起诉讼,称已于今年年初离职的职工此前已办理了今年全年的养老保险金,而养老保险是职工在职期间依法享有的劳动保障待遇,故请求法院判令该职工返还这笔费用。但一审之后,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请,理由是原告“证据不足”。

  刘某个体经营本市一家电子工程部,冯某是刘某所聘用的会计人员,从事销售及账
目管理等工作。刘某诉称,2005年年底,冯某提取账面资金3200余元为自己办理了2006年1—12月的养老保险金。然而,2006年初,冯某不辞而别,单方终止了劳动关系。刘某认为,养老保险是职工在职期间依法享有的劳动保障待遇,冯某擅自离职,已无权再享受2006年度逐月的养老保险金,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冯某返还3200余元。

  法庭上,被告冯某称,自己于2001年至2005年12月受雇于原告刘某,2003年至2005年,原告为她缴纳了养老保险金。但2006年全年的养老保险金她本人未缴纳,至于原告是否为她缴纳了,她也不清楚。冯某还称她并未从原告处拿走3200余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刘某向法庭提交了诸多证据,其中一份是一张被告缴纳2006年全年养老保险金的专用收据复印件。原告称这张复印件收据是从账目中发现的,他认为这是被告对原来的收据进行涂改形成的,用以冲抵自己拿走的3200余元。但原告同时称自己并没有该收据的原件。对这一证据的真实性,被告冯某表示有异议,冯某称她从未见过该证据,并称原先缴纳保险金的收据都放在原告的账目中,所以,原告提交的这张复印件是原告涂改而成的,目的是要求她返还3200余元,故她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庭审中,法院调取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证据。经查,被告冯某名下2006年全年的养老保险金未缴纳。经质证,原被告对法院调取的这份证据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2006年被告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收据复印件,但被告对该收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也无法提供该收据的原件,故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而原告提交的被告及其他员工记载的流水账及现金日记账中只载明“保险”等字样,并未具体载明是何人的何种保险,且经法庭核实,被告个人的2006年全年的养老保险金并未缴纳,故这些证据与被告拿走3200余元不具有关联性。原告为其诉讼主张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由此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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