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抓贼被刺死 家属状告其服务商城索赔60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2:57 法制晚报 | |||||||||
遇害保安童超的舅舅向法官出示“见义勇为证书”摄/王巍 本报讯(记者 王巍)18岁的保安童超见义勇为被刺身亡,他的父母将儿子生前所服务的昌平新世纪商城告上法庭,要求后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60万元。 今天上午,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现场
8点半,昨晚刚从四川赶来的童兴荣夫妇在代理人的陪同下走进法庭。 “我对童超的家人表示深切的同情。”昌平新世纪商城代理人先是对童超父母表示惋惜,随后又发表了3点答辩意见,表示新世纪商城不同意赔偿。 他表示,首先童超是某保安公司的保安员,该保安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童超被派往新世纪商城工作,在街上因抓小偷被刺身亡后,保安公司与童超父母已经签订协议,约定保安公司补偿童超父母2.3万元,童超父母按此协议不应该再起诉。 其次,本案诉讼主体错误,童超为保安公司的保安员,被派往新世纪商城属于劳务派遣,童超的工资每月都要回保安公司领取,他的行为也并不是行使他在新世纪商城的职责。 最后,新世纪商城已经为每名保安向保安公司支付80元的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已经尽到相关义务。 童超父母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出示证据表示,新世纪商城所提到的保安公司已经被注销,现在无法证明童超生前和该保安公司有任何雇佣关系。 而对于与保安公司的那份协议,童超的父亲说:“我就这么一个孩子,他死了我只顾喝酒,糊涂之中签订了那份协议。” 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 案情回放 儿子抓贼遇刺身亡父母起诉索赔损失 原告童兴荣夫妇之子童超生前受雇于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从事保安工作。 2004年6月17日23时许,一男子在昌平一街道理发店外盗窃时被发现,正在巡逻的童超和几名群众在追出数米之后将其抓获。 当众人正在报警时,该男子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童超和另外一名群众刺倒在地。童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18岁。昌平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7日授予童超“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 原告童兴荣夫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童超与被告已形成雇佣关系。 童超是在执勤期间因抓小偷牺牲的,被告应赔偿童超死亡金56.69万余元、丧葬费14174元、差旅费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