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宅基地审批多环节受歧视 海宁7女子齐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9:4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8月30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实习记者林楷欣 通讯员曾祥生)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宅基地使用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歧视妇女的违法现象。宁波海宁七位妇女在宅基地审批各个环节中受到的歧视,昨天,她们同时提出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宓跃萍的申请:社区不同意上报

  今年32周岁的宓跃萍,是宁波海宁市海昌街道硖西社区(原硖石镇砰西村,2003年撤乡并镇时改为现名)村民,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户籍没有迁移。2000年1月21日,独立分户,和女儿2人一户。爱人俞某是海宁某公司职工,非农户口,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申请建房则更无从谈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宓跃萍具备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可是,社区却一直不同意上报她的建房申请。

  2003年,宓跃萍在硖石镇硖西社区的房屋因为房地产开发全部拆迁,村民们都需要安排宅基地重新建房。为此,社区建设了新村规划点,用以安排村民的宅基地。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所有男性村民的宅基地都得到了落实,可是宓跃萍等女性村民却被告知,要等宁波海宁市出台有关出嫁女建房的规定之后再作考虑。

  由于社区一直不同意上报,2005年4月,宓跃萍直接向宁波海宁市人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2005年12月8日,宁波海宁市政府在嘉兴市政府的督促下,作出了书面答复,宓跃萍应该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再由村委会逐级上报。宓跃萍不服,提起诉讼,认为对于村民的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只有初审权,决定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不同意上报的情况下,村民有权直接向宁波海宁市政府提出申请。宁波海宁市政府收到起诉状后答辩称,村民委员会对于村民是否符合建房条件作出初审,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宁波海宁市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无权直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建房的决定。目前,此案宁波海宁市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于是,宓跃萍再次与村民委员会交涉。今年6月19日,村民委员会作出了《关于硖西7组宓跃萍村民建房问题的答复》,不同意报批宅基地手续。理由是,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政发(2003)19号文件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自发文之日起停止审批居民建房申请,此后没有接到过可以报批的通知。8月29日,宓跃萍针对村民委员会这一答复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沈金萍、顾培芬:街道不同意上报

  沈金萍,今年31周岁,宁波海宁市海洲街道新庄社区(原伊桥乡新庄村,2003年撤乡并镇时改为现名)村民,户口一直与父亲登记在一起,一家6人,1998年登记结婚。结婚后,沈金萍夫妻俩决定落户女方,但因为沈金萍有个兄弟,村里不同意女婿落户。沈金萍的户籍没有迁移,按照法律规定符合立户条件,但村里一直不同意她分户,也不同意她申请宅基地建房。

  2003年6月,因为房地产开发,所在新庄村村民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时,所有男性村民都在规划好的新村小区里安排了宅基地,女性村民没有得到安置。社区一直不同意上报沈金萍的建房申请。

  今年8月3日,经过再三交涉,社区终于同意将她的建房申请表上报给了海洲街道。可是,8月11日,街道又将建房申请表通过社区退了回来,理由是根据海政办(2000)21号文件第6条规定,建房条件不符。海政办(2000)21号文件第6条规定,“在农村户口未迁的已婚女方,经所在乡(镇)、村同意,可在户口所在的居住地建住宅,但其配偶(在农村的)户口必须迁入住宅地。”可是,由于新庄社区规定“有儿子的户,拒绝女婿落户”,因此一直没有同意沈金萍爱人户口迁入。

  顾培芬的情况和沈金萍类同。8月29日,顾培芬和沈金萍一起向宁波海宁市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要求责令海洲街道上报建房申请。

  朱勤英、朱松英、朱红英、朱雨金:规划局不肯审批

  朱勤英等四位的情况比上述三位的情况要好一些,建房申请社区同意了,街道也同意了,可是宁波海宁市规划建设局却不同意审批。四位的情况大同小异,下面以朱勤英为例进行说明。

  朱勤英,今年34周岁,宁波海宁市硖石街道长园社区(原为硖石镇长园蔬菜村)村民。户口一直和父母亲登记在一起,一户共7人。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户籍没有迁出。1999年生育儿子,户口随她申报。

  朱勤英爱人吕某原是海宁市工业局职工,非农户口,没有享受过福利房,更无从申请建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朱勤英具备申请建房的条件,她也确实一直在不停地申请建房,尤其是2003年以后,2003年8至9月间,经过向村、镇、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询问,符合申请建房的条件之后,她爱人所在社区、单位都出具了无房证明,向村里提交了建房申请报告。

  2003年9月,朱勤英所在长园蔬菜村村民房屋被拆迁,村里为安排宅基地重新建房,新村点规划了159个宅基地,所有男性村民的宅基地都得到了落实,朱勤英等女性村民被告知(申请建房的要求能够得到批准,但需要等宁波海宁市出台有关出嫁女造房的规定之后。村书记说还告诉她们,为了安排符合建房条件的出嫁女,新村点尚有27个宅基地空着。2005年5月,村里叫朱勤英重新填写了有关材料,社区审查后再次将材料递交给街道,街道审核上报给海宁市规划建设局进行规划选址审批。期间,社区还对朱勤英等19位妇女的宅基地申请还进行了公示。没有人提出异议。

  因为新村点是村里统一规划的,已经安排完了所有的男性村民,而朱勤英申报的宅基地就在新村点。因此,她认为,规划选址肯定不会有什么问题的。可是,2005年9月,当朱勤英去宁波海宁市规划建设局询问时,得到的答复却是,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政发[2005]61号规定,对于出嫁女等的建房审批已经停止,统一纳入公寓房安置。

  2005年10月25日,宁波海宁市规划建设局却将申请材料退还给了街道,街道又退回社区。退回的《建房申请审批表》中应该由规划建设局填写意见处,没有填写任何内容。8月29日,四位妇女同时向宁波海宁市提出了复议申请,请求责令海宁市规划建设局对她们的宅基地选址申请作出批准决定。

  七位妇女的代理律师、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告诉记者,社区、街道和规划建设局之所以不同意这些妇女的建房申请,真正的原因是对妇女的歧视。2003年9月,这些村村民的房屋拆迁时,女性村民和男性村民一样需要宅基地,男性村民的宅基地很快得到了落实,可是女性申请建房却被以种种理由遭到拒绝,而事后又以宁波海宁市政府出台的种种规范性文件,作为理由拒绝她们的建房申请。其实,宁波海宁市政府后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此前的建房申请并没有拘束力,而且建房申请是一项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宁波海宁市政府也没有职权设定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在浙江经济比较发达、法治建设比较进步的地区,对妇女如此“一致”的不公是极为罕见的。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