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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遭复仇者误杀 社保局认定工伤所属公司不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6:43 重庆时报

  本报讯 (记者胡晓) 一建筑工人在工地门口因被人误认为是寻仇对象,惨遭围砍身亡。事后,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其死亡认定为工伤。死者生前所在的建筑公司表示不服,将渝中区社保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认定。昨日,此案在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庭将择日判决。

  争抢吊篮两组工友起纠纷

  彭水县人卫兴连生前在南岸区茶园新区某工地打工。2004年2月25日,为争抢一个起重机吊篮,卫兴连所在的“卫氏班组”和另一个“潘氏班组”发生了纠纷。“潘组”的潘峰在纠纷中被“卫组”的人打伤。但卫兴连本人当时并未在纠纷现场。

  门口接人民工遭人误杀

  第二天下午3点多,卫兴连受班组长卫某的指示,与其侄儿小雄到工地门口去接人。刚走到门口,恰好遇到前一天被打的潘峰及其叫来替他“报仇”的叔叔潘昌明,还有一些社会上的“朋友”。“就是他们!”潘峰用手一指,一群人一拥而上将卫兴连二人团团围住,让小雄下跪道歉。小雄不肯,潘峰等人便大打出手。

  打斗中,潘昌明等人持刀对卫兴连进行追杀,卫胸、背部身中7刀当场死亡。事发后,卫所在单位———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卫的妻子刘某支付了3万余元丧葬费,并签下协议要求刘某不再作诉讼或仲裁以外的私下交涉。当年4月,刘某向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此,山海公司提出异议,称这只是一起打架事件,认定一度中止。

  2005年7月,市一中院对潘昌明作出判决。渝中区社保局恢复了认定,并于今年4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认定卫的死亡为工伤。

  死者单位不服状告社保局

  对于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山海公司当即表示不服,遂诉至法院。昨日庭上,原告方山海公司称,事发当时,卫兴连受其班组长卫某的私人指派,到工地大门口去接卫某的外侄,不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再加上卫兴连被砍死的地点是在工地大门外几百米处的草地上,并不是在上班地点,因此其死亡不符合因工伤亡的条件,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对此,渝中区社保局辩称,卫兴连当时是受班组长指派去接新工人,应视为履行工作职责,且根据判决书的记载,卫是与潘昌明等人在工地相遇,追杀到大门外去的。但山海公司的代理人则称,根据公司项目部的记录,那段时间工地根本没有招聘新工人。

  昨日,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宣布将在合议后择日判决。

  相关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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