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前练“模拟过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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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1:07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昨天,香港“蛇头”胡某被押上法庭受审,其辩护人称因为法律的差异,如果在香港,胡某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瓯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作为中国公民,应遵守大陆法律规定,故一审判决胡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1万元。 被告胡某,籍贯广东台山,小学文化,香港永久居民,户籍所在地为中国香港九龙
据检察机关指控,去年5月,胡某在北京和蛇头“老陈”(另案处理)等人谈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有关事项。同年6月13日,被告人胡某与刘某等11名偷渡人员在北京会合,并让偷渡人员进行模拟过关练习。 次日,被告人胡某和11名偷渡人员在北京机场登机前往俄罗斯,并在飞机上将伪造的韩国护照分发给偷渡人员,企图在俄罗斯谢列梅季耶沃机场转机前往捷克。胡某和11名偷渡人员在该机场候机厅被俄罗斯边检查获,并遣返回上海。 胡某辩护人认为,胡某只有偷越俄罗斯国(边)境的故意而不是偷越我国国境的故意,不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另外,胡某出生在香港,长在香港,因为法律的差异,在香港胡某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瓯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于胡某提出此行为在香港不构成犯罪,经合议后认为被告人作为中国公民,生活在深圳,应遵守大陆法律规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偷越的是俄罗斯国(边)境,没有在中国偷越国(边)境,经查认为此案是借道俄罗斯出境,在我国出境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此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贤群瓯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