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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少个“万”巨款照样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1:07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借款13万元未按时归还,泰顺人林某将高某告上法庭。为证明高某借款13万元一事,林某拿出两份证据,一份是欠条,另一份是还款协议,协议上写的数额“壹拾叁万元”,但其中那个“万”字是林某自己加上去的。日前,泰顺县法院对这起借贷官司审理后认为,写成“壹拾叁元”属笔误,一审判决高某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归还林某13万元且支付相应利息。

  2004年4月9日,高某向朋友林某借款人民币13万元,约定了日期归还,并将其父亲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林某。借款到期后,高某未按时还款。

  林某诉称,去年2月8日,他与高某父子经协商达成还款计划协议书,约定高某当年12月底归还借款,高某父亲把一间房屋作为抵押。协议达成后,他与高某父亲未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今年1月份,林某要求高父协助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遭拒。为此,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还款1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他手头有两份证据:一是高某出具的欠条,上面写着借款13万元;二是高某出具的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欠林某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正,于2005年12月底还清,如到期不还清借款,把坐落在文柏路某号房屋一间公开拍卖还清借款。”在协议书上,高某父亲以证明人的身份签字。

  在法庭上,高某虽然承认那欠条确属他所写,但对还款计划协议书提出异议。他称,该协议中“壹拾叁万元正”的“万”字并不是他所写。对于高某的质疑,林某承认这个“万”字是自己后加上去的,不过当时的确是借给高某13万元,写成“壹拾叁元”属于笔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双方只对13元的款项达成还款协议,并没有实际意义,结合高某在欠条中写明的数额及高某父亲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等行为,因此认定双方在还款协议中提到的数额应为13万元,写成“壹拾叁元”系笔误所致。高某向林某借款后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高某依法应该归还这笔钱,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高某父亲以自有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未经相关部门登记,抵押合同未生效,因此其应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对儿子高某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贤群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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