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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住院时跳楼身亡 家属向医院索赔3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1:26 大河网

  大河网讯 (记者张杰 实习生王丹 王灿 通讯员粤东 爱平) 一名被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大学生,在住院的第二天便跳楼身亡,引发了家属和医院之间的纠纷。医院认为自己无责任,家属认为“医院监护不力”应当担责,住院合同书是将责任强加于家属的霸王合同。昨日,死者的父亲王跃成将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出了35万余元的赔偿和撤销住院合同书的请求,法院已经受理。

  “医院有错霸王合同无效”

  王跃成在起诉状中称,其儿子今年刚满23岁,是郑州某大学大三的一名学生。今年7月中旬,王跃成的儿子身感不适,就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

医院就诊。根据医生的建议,他于8月12日到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就医。经该院医生诊断,他的儿子患了“精神分裂症”。当天即在该院住院治疗。但是,在住院治疗的第二天,(即8月13日17时30分许)他的儿子从3楼的病房304房间走出,沿楼梯上至该病房楼7楼顶并从7楼顶跳下,落到原郑州市第二看守所院内,当场死亡。

  王跃成认为,从儿子跳楼自杀的事实看,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存在重大过失:首先,医院的诊断处置不到位,接诊医生没有看出患者有自杀倾向,没有把患者安置在封闭病区,而是安排在开放病区;其次,该院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所以才使患者能够轻易上到7楼楼顶。

  “住院合同书属于霸王合同,它将医院应负有的监护和监管责任强加于患者家属,并限制了我们请求赔偿的权力,对该格式合同中

霸王条款应当认定无效。”王跃成认为,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的监护和监管不到位,请求法院判令该院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参与事故处理人员的交通费、伙食补助和误工收入、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撤销签订的住院合同书。

  “合同约定清楚医院无责”

  在这份8月12日签订的住院合同书上,写着甲方“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乙方“患者王某,监护人王艳(患者的姐姐)”。合同书上还写着“乙方承担陪护、监护职责,乙方未派陪护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后果由乙方监护人负责”,并有“在医护人员已尽到工作职责和合理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病员仍有可能在精神症状的支配下出现不可预料、难以防范的突发性冲动、伤人、自伤、自杀、逃跑或被伤等意外事件,对此,乙方应予理解”等条款。

  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认为,合同是双方认可的,相关内容已经在合同中作了说明和约定。

  该院8月21日给王跃成的一份答复意见中说:“患者住院时意识清楚,自我定向力准确无误,未见有冲动行为,但是患者有被某种力量影响着的感觉等精神病症状。根据患者病史和检查结果,我院医师对患者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是正确的,将其收住开放式病房治疗并无不当,况且患者监护人对入住开放式病房并未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双方签订的住院合同书规定对患者的监护有监护人负责。由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从而导致患者跳楼身亡,其后果应有监护人承担。

  答复意见中还写道,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设施是否存有安全隐患,均与患者自杀身亡之间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患者是在精神疾病的影响下,逃脱你方监护人的监护后到病房7楼,以暴力行为将我院7楼的防盗门破坏后,从楼顶跳楼自杀的”。

  对于这份住院合同书是否有效,责任该谁承担等问题,本报将作进一步报道。(来源:今日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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