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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安挂横幅摔伤惹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4:26 新民晚报

  沪上一家银行的保安为银行悬挂广告横幅,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引发一场纠纷。8月23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银行应支付原告夏先生经济损失10.6万余元。

  保安高处坠落

  经审理查明,上海某银行与上海某保安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夏先生是保安公司派往该银行网点的保安人员。

  2005年5月21日,夏先生根据该银行网点主任的要求为银行悬挂广告横幅,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急送医院救治并住院治疗。银行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经司法鉴定,夏先生分别构成八级、十级伤残。因双方对责任的承担意见不一,今年1月,夏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银行称是工伤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夏先生认为,自己摔伤后,因银行方除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外,对自己的其余经济损失不愿赔偿。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9.6万余元。

  被告银行方则认为,夏先生是保安公司人员,因工作关系受伤,应当属于工伤赔偿范围,故夏先生的经济损失与其无关,且夏先生因疏忽大意受伤,其本人应负一定责任,而自己并无过错,请求驳回夏先生的诉讼请求。

  不属工作范围

  法院认为,首先,对于保安人员的工作范围,在银行方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内容中虽没有写明有“挂广告横幅”这样的内容,但合同的约定事实上也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的工作内容,应视作双方约定不明。

  其次,在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从常理上认识,保安人员的工作范围是维护特定场所的安全保卫,悬挂广告横幅显然和这一概念相去甚远,故法院难以认同银行方的主张。另外,尽管法院认为夏先生是在超出其工作范围为银行挂广告横幅,但他仍有充分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因此可适当减轻银行方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悬挂广告横幅行为的理解,如该行为属于保安人员的工作范围,则夏先生因此受伤符合工伤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夏先生的工作单位即保安公司给予夏先生享受工伤待遇,银行方的意见能够成立。如不属于保安人员的工作范围,夏先生由此受伤,银行方作为受益人则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对于该行为的定性,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基本事实后,采信了夏先生的主张,即悬挂广告横幅行为超出了保安工作的范围,银行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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