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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隐瞒患精神疾病 济宁女子离婚遇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7:54 青岛新闻网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从司法实践看,以精神疾病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有的法院支持,有的驳回了。

  现实中离婚案件屡见不鲜,而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却很少。近日,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丈夫婚前隐瞒了曾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婚后又没有治愈,妻子以此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能否得到支持?

  章某曾于1998年因精神疾病在济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02年9月,章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2003年5月23日,章某入院治疗,被确诊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其后又于2005年1月及2006年2月住院治疗。2006年7月17日,周某向济宁市市中区法院申请宣告其与章某的婚姻无效。

  周某说,章某在登记前隐瞒了他患有精神病的事,婚后也未治愈。由于精神残疾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她与章某的婚姻无效。

  章某在案件审理中始终没露面。但在其提交的答辩状中称,他婚前已向周某说明患有精神病的事,周某在知道的情况下,仍同意和他结婚,所以,他们的婚姻合法有效。

  在审理中,周某提供了病历证据,证明章某婚前曾患有精神疾病,而且婚后也曾对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事实。但法官指出,周某说章某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况且,精神疾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周某以此申请确认婚姻无效,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周某的申请。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那么,精神疾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从司法实践看,以精神疾病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有的法院支持,有的驳回了。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对哪些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没做出明确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包括淋病、梅毒、麻风等传染性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重型精神病和重度智力低下。

  众成仁和律所的王智律师认为,对精神疾病法院不支持婚姻无效也是有理由的。因为,精神病情形很多、程度不同,一些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是可以结婚的。但女方在此情形下,可申请离婚。

  记者得知,周某现在已向法院起诉离婚,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记者高园 通讯员王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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