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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摩托杀人灭口 罪犯刘长石被汕头中院判处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0:03 大华网-汕头日报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通讯员宿华文)为杀人灭口,抢劫伤人后又持刀对被害人身体连刺几刀致其死亡,然后驾驶劫得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昨天上午,汕头中院对这宗凶残的抢劫杀人案件宣告终审判决,抢劫、故意杀人罪犯刘长石被依法判处死刑,并于宣判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法院查明,江西籍罪犯刘长石伙同同案人杨东炎、韦延祖(均在逃)密谋抢劫载客
摩托车,并决定由福建籍同案罪犯杨太阳和刘长石、韦延祖携带刀具、塑料手枪等作案工具。2004年11月1日晚7时许,杨太阳驾驶摩托车载杨东炎、韦延祖来到金园区工业城海军农场路段,刘长石则乘坐公交车到该处汇合。之后,杨太阳又用摩托车将刘长石载到电视塔附近,自己返回农场路与杨东炎、韦延祖一起守候伺机作案。当刘长石租乘被害人罗某驾驶的苏司克牌125C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68元),到达杨太阳等人守候的地点时,刘长石便叫罗某停车并抢走罗的摩托车钥匙。由于罗某极力反抗,刘长石遂伙同韦延祖持刀对罗某的身体乱刺,然后,刘长石又与杨东炎一起将罗某拖至路边草丛中,搜去罗身上的手提电话机(价值人民币698元)等财物。为杀人灭口,刘长石又丧心病狂地持刀对被害人罗某的身体连刺数刀致其死亡。

  汕头中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刘长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罪犯杨太阳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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