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油烟“骚扰”居民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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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0:28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从今日起,我市正式开始实施《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新《办法》对“破墙开店”、夜间建筑施工噪音、房屋租赁者在房屋租赁后出现污染将负的责任等作了新的规定。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日将根据新《办法》进行大检查。 《办法》规定,除规划作为饮食、娱乐服务用房外,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新建
同时,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例外。 《办法》还对污染责任追究作了规定:排污单位依法将生产厂房或者车间租赁、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污染物防治的责任和义务;未在协议中约定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办法》新赋予了环保部门有关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从今起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采取直接暂扣或者封存措施。金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