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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能“借”学生名义写作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1:16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 孙启明)一起牵扯两地的著作权案尘埃落定,此后双方当事人却又打起了名誉侵权。本市两家出版社作为被告赴南通应诉,最终被法院认定并未侵权。

  2001年2月,江苏省南通市某中学组织了历史教学“主体性教育”研讨活动。王某以“辛亥革命是否成功”为题,组织学生以辩论的形式上了一堂公开课。此后,王某以公开课为背景,撰写了《历史活动课中的主体性教育与创新教育———以活动课“辛亥革命是否成
功”为例》,并将辩论词作为附文发表在某杂志上。

  2003年底,本市古籍出版社和历史教学社出版的《历史教学》杂志刊登了李某的一篇文章。2004年1月30日,王某以李某的该篇文章抄袭其上述已发表文章,李某和两家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为由,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出版社认为,李某虽然抄袭了王某的文章,但其中包括附文———学生的辩论词,该辩论词的著作权属于学生,王某无权对辩论词主张权利。王某却称,学生正反两方的辩论词都是她亲笔所写。经法院调查,学生辩论词确系王某亲笔所写,其著作权属于王某。两审之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出版社赔偿王某80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

  为履行法院判决,出版社在2005年第10期《历史教学》杂志刊登了对王某的致歉声明,同时发表了《关于王某状告本刊侵权一案的事实及其思考》,批评王某在教学中造假,“假借学生的名义写辩论词”、“教学生造假,欺骗南通市的教师和教育部门”、“欺骗了全国的读者”、“真正的李鬼是王某”。后出版社将该文章寄给王某所在学校和教育部门,一些网站还转载了此文。

  今年4月6日,王某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诉称本市两家出版社在著作权案件中败诉,不仅不息讼服判,反而利用掌控的宣传工具进行报复,到处发表文章,散发信件进行人身攻击,恶意污蔑,贬低了她的人格,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致使本人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正常生活和教学也受到严重影响,提出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

  接到王某的诉状后,作为被告的出版社委托天津市金久煦律师事务所王淑臣律师到南通市应诉。庭审中,王律师针对王某诉求,提出了有理有据的抗辩意见:王某将亲笔所写的全部辩论稿让学生背熟后作教学示范表演,对外谎称是学生自己的学习成果,谎称是用她的创新教学方法取得的成果,是典型的教学造假,给历史教学造成危害;出版社作为全国历史教学刊物的出版机构,有权利也有义务公开揭露历史教学中的造假行为,且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词,根据有关法律,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经全面审理,法院认为,出版社发表的相关文章内容基本真实,对王某公开课中的虚假之处进行揭露和抨击,是一种正常的舆论监督行为,没有侮辱王某人格的内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没有侵犯王某的名誉权,遂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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