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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透时莫名染上丙肝 医院难洗“清白”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1:17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南京高淳县一位农民,身患严重的尿毒症,长期做血透,高额的费用让他和家人不堪重负。于是狠狠心决定换肾,但就在换肾前夕,这位患者却意外地被查出患有丙肝,肾也就换不成了。患者认为丙肝是在医院做血透所致;医院认为此事和他们无关。诉诸法院后,一审败诉,二审法院提出“举证责任倒置”,结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无错,最后补偿患者65000元。

  不幸:换肾前夕查出丙肝

  这位患者姓俞,南京高淳人,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2003年5月之前一直在高淳县一家医院进行血透治疗,6月转到南京一家省级医院。众所周知,做血透的费用是很高的,俞兵家人不堪重负,决定长痛不如短痛,高筑债台,筹措了10万多元,准备给他换肾,幸运的是,不久又找到了合适的肾源,手术定在11月10日进行。就在俞兵一家满怀希望地盼望手术到来的时候,11月8日,就是手术前两天,俞兵被检查出转氨酶升高,手术被推迟;2004年2月,俞兵被确诊为丙肝,换肾手术被迫取消。

  病毒性肝炎属于肾移植手术的禁忌症,一旦染上就不能进行移植手术,这对俞兵就意味着不得不终身维持血透,算下来一年最低要花六七万。而如果没感染丙肝能进行肾移植的话,总共费用十万元,基本可以管一辈子,二者的花费相差巨大。更为严重的是,俞兵现在承担治疗丙肝的费用,一年光医药费也得十多万,这是作为农民的俞兵无论如何也负担不起的。“入院做血透之前肝功能是好好的,怎么一下子就感染上了丙肝?”俞兵认为,一定是在两家医院做血透造成的。于是找到医院理论。但医院告诉他,丙肝感染属于尿毒症的并发症,和医院没关系。俞兵觉得不对劲,想起诉医院,但长期的治疗已使俞兵家徒四壁,根本无力打这场官司,于是向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一审:医院不承担责任

  中心指定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王金宝、黄双强两位律师作为俞兵的代理律师,并于2004年5月将两医院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30000元、营养费3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00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20600元,并要求医院承担今后巨额的继续治疗费用。

  两代理人经过调查了解到,2003年6月10日俞兵检查丙肝抗体为阴性,并且在此之前肝功能也一直是好的,可以肯定的是,丙肝是在医院做血透期间染上的。同时两位代理人还了解到一个重要的信息,两家医院在给俞兵做血透的过程中,长期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严重违反了卫生部有关规定。

  还有,大量的血透病人感染丙肝以及临床研究的结果,都表明血透是丙肝的感染途径之一,而不是像医院说的那样和他们没关系。而俞兵一直在医院做血透,并不存在其他的丙肝感染途径,感染上丙肝与两家医院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家医院对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血透器材未予以否认,但坚持认为,他们的诊断和治疗方案是正确的,丙肝感染属于尿毒症的并发症,他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目前的医疗科学尚未证实血液透析属于丙型肝炎的传播途径。2004年11月25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俞兵的诉讼请求。

  二审:举证倒置,医院补偿

  一审判决做出后,俞兵不服,两代理人也明确认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支持俞兵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两医院始终不能证明其血透医疗行为与感染丙肝这一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两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当对俞兵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5年4月2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两家医院一次性补偿俞兵65000元。

  省法律援助中心一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医疗纠纷中并不适用,而且是倒置的,因为患者并不一定具备医疗知识,而应由医院举证。此案中两家医院都不能证明俞兵感染丙肝和他们没关系,所以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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