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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立法 新建道路当年不得再挖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1:46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孙畅

  本报8月31日讯今日,哈市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了《哈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避免刚刚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当年又进行挖掘。

  问题之一:“拉锁马路”现象长期存在。

  各管线单位各自为政,想挖就挖,相互之间不联系、不协调,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与管线建设脱节,造成同一条道路反复开挖,形成了“拉锁马路”。

  《办法》规定:各管线主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本单位当年的挖道计划,避免刚刚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当年又进行挖掘;未纳入计划的除抢修、抢险外不得挖掘,禁挖期需要挖掘的,要缴纳高额的道路修复费。

  问题之二:不按标准进行挖掘。

  有些管线单位在挖掘道路施工过程中,不按标准进行,造成塌方、管线被挖断,影响交通的畅通、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办法》规定:必须分段挖掘,一次挖掘不得超过100米,回填修复后再进行下一段挖掘,防止挖掘作业面过长过大。规定施工时必须进行有效围挡,设置警示标志,施工材料合理堆放,废弃铲土日产日清,保持工地周边环境整洁。

  问题之三:回填修复质量不合格。

  道路回填修复的好坏关系到道路的质量。过去,由于有些道路回填修复质量不合格,造成路面高低不平,影响车辆的正常通行,甚至出现路面塌陷等安全事故。

  《办法》规定:道路回填修复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2年,从修复费中预留5%的工程款用于质量保证,保修期满未出现问题的,全额付给回填修复单位;根据不同街路的交通需要,规定了不同的回填修复期限,修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回填修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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