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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身打的买农药投宿招待所 少女身亡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3:31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一名品学兼优的13岁少女突然在招待所服农药身亡,父母在震惊伤心之余,于昨天将搭载女儿的出租车司机、出售农药给女儿的某农业门市部及容留女儿住宿的招待所一起告上了白下区法院,索赔20万元。

  少女身边发现剧毒农药

  死去的少女名叫苏婷(化名),今年8月8日下午4时许,她被发现在南京某招待所的房间里身亡,身旁赫然放着三瓶农药。13岁的少女,她为什么要服毒?农药从何而来?她又为何孤身投宿招待所?

  昨天下午,记者与苏婷的父亲取得了联系,试图将这些谜团一一解开,可仍沉浸在巨大悲痛中的父亲拒绝透露任何与女儿的死因和诉讼有关的话题。

  父母的诉状是这样叙述女儿死亡经过的:8月7日下午1点半,女儿坐上了一辆出租车,并在该车司机的帮助下,成功地从江宁区某农业门市部购买了毒性较强的乐果、敌敌畏、敌杀死各一瓶。当晚8时许,苏婷独自住进南京某招待所,一直到第二天下午被发现。这期间,招待所收取了女儿的押金和房租、安排她住下后,没有为女儿提供任何服务。

  少女之死留下三大悬疑

  苏婷的父母在诉状中表示,女儿品学兼优,还是学生干部。父母对女儿的死提出3个悬疑:

  悬疑一:13岁的孩子为何能独自入住招待所?

  苏婷父母认为,招待所容留未成年少女在外夜不归宿,且在无证件登记的情况下,为女儿提供了无其他人在场的独居条件,违反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更没有在她住下后,起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作用。

  悬疑二:女儿为何能轻易买到剧毒农药?

  父母认为,江宁区某农业门市部,作为剧毒农药、危险化学品的销售部门,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是将剧毒农药、危险化学品销售给一名未成年人,致使女儿身处不安全的危险环境。

  悬疑三:出租车司机“热心”还是“害人”?

  父母认为,出租车司机帮助13岁的女儿寻找剧毒农药、危险化学品销售店,并帮助、促成女儿买到剧毒农药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致使身处不安全的危险环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苏婷父母据此认为,招待所、农药销售商和的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为女儿的死提供了场所和毒药,理应对女儿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白下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律师观点■

  孩子危险行为成人应警惕

  苏婷的死,是否该由哪些和她有过接触的成年人来负责?针对这场充满悬念的诉讼,江苏南京李安祥律师事务所的倪韶风律师进行了深入分析。

  倪律师认为,苏婷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行为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购买农药、入住招待所,这些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当苏婷单独从事这些行为时,周围的成年人应该履行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出售农药的门市部来说,一名13岁的女孩前来购买农药,工作人员应当作出正确判断,他们应当能预见或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而当招待所在接待这样一个特殊的客人时,应先进行审核,当确定对方属于未成年人时,应立即通知其家长,拒绝留宿。如果本案中3名被告都没尽到应当的注意,那他们对小苏婷的死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倪律师同时强调,苏婷的死最终是与其自身有关,其父母也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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