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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调度失职被辞退 加班费用照样得清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5:26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郭剑烽特约通讯员李鸿光)曾在上海一物流公司担任调度的徐先生,为讨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把公司告上法院。日前,法院判决物流公司需支付徐先生加班费5688.34元。

  2004年11月,徐先生与这家物流公司的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9个月,担任该企业调度一职。2004年12月,物流公司注册成立后,徐即到物流公司担任现场主管。
去年7月初,徐与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今年1月中旬,物流公司口头通知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月底,物流公司为徐开具退工单。拿到退工单后,徐为加班费向法院提出了起诉。

  法庭上,公司辩称,徐在工作期间严重失职,导致车队交通事故不断,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公司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此外,公司员工加班须履行报批手续,根据公司的考勤记录,徐不存在加班事实。

  法院认为,徐出具的“报销登记本”虽然是他本人制作,但上面有公司驾驶员的签收,根据签收的日期和时间记载,法院可认定在去年9月至今年1月间,徐有17次在正常上班时间外为公司驾驶员报销费用。而徐为驾驶员报销费用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法院认定在该时间段内徐存在加班事实。从徐出具的证据反映,从去年9月至今年1月,物流公司每月向徐发放的工资数为5000元,因此应按此标准支付徐加班费5688.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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