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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爆炸物坐公交车当心被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0:14 大连晚报

  带爆炸物坐公交车当心被罚

  尚不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昨起正式实施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所做的规定

  ■本报记者马嫱

  9月1日起,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局昨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所采取的主要措施进行发布。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尚不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用爆炸物品不能现金交易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该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异地爆破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条例》规定,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六个条件。对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条例》还规定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该《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条例》对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一是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是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是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是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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