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不平等跳槽工一审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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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0:54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技术工跳槽后成为被告,被老东家指责泄露商业秘密(本报7月5日报道)。记者昨从巴南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该限制合同无效,职工覃言不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不服,已提起上诉。 被告覃言在重庆弘愿气动工具厂工作时,与厂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自离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进入其它气动打钉枪生产经营企业工作,否则赔偿违约金5万”,但覃
法院认为,给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支付合理补偿,是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本案原、被告间的竞业限制协议,仅规定了职工应承但的义务,而对其应当享有的获得竞业限制补偿的权利却没有规定,违反了合同的平等公平原则,因此应属无效。 (记者 陈亮)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