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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牙塔”里的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8:5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前不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夏庆辉团伙抢劫案,这个大学生犯罪团伙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该团伙自今年2月份起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分别在滁州、合肥、南京和广东惠州等地抢劫8起,涉案金额7万多元。

  笔者在合肥市检察院公诉处又见到了一些大学生犯罪的案件:

  2005年9月6日,我市某大学04级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王珊将同寝室同学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窃得,又打电话给其在天津上大学的男友孙某告诉其偷电脑的事,并让其来合肥。孙某来到合肥后,两人经过商量,由孙某携带电脑在天津某大学BBS网页上公开叫卖销赃。后王珊被我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孙某也因涉嫌窝藏、转移、销售赃物被刑事拘留。

  2005年10月15日,我市某高校学生杨洋与同学张京京盗走同寝室同学李某的一台日本产富士通牌手提电脑和一台MP3。李某发现后马上报案。10月27日杨、张二人被刑事拘留。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杨洋还交代了盗窃同寝室李某手机的事实。

  2005年12月30日,合肥某知名高校学生李萧平被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笔者采访了办理这些案件的检察官,检察官说,很多大学生犯罪的动机都非常单纯,其犯罪往往是突发性的,事先并没有预谋。像夏庆辉团伙抢劫案中,夏庆辉一直希望自己能赚大钱,而不仅仅是给别人打工。但是出生农村的他又很难实现自己的抱负,所以大二时的他就被朋友诱导而走上了非法传销的迷途。由于几千块钱的入会费难倒了他和他的同学董某和张某,三人走上了抢劫的犯罪道路。

  在两起盗窃案件中,三名女大学生的犯罪意图都是出于对同学的嫉妒、报复,而在东西偷窃到手后又不好意思归还。

  李萧平则是由于受网络的诱导,在与女网友虹见面后虹要求和其发生一夜情,遭拒绝后实施强暴。

  检察官告诉笔者,一些大学生违法犯罪,除却社会的负面影响和家庭教育缺失等这些必不可少的外在因素,其主要原因是他们的人格因素存在缺陷,心理健康存在障碍。在很多时候他们不能抵挡来自外界的引诱和内心的冲动,从而导致犯罪。另外,有些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不知道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

  随后,检察官又说,我国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是在不违反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所以在大学生犯罪的处理上,一般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一些初犯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施之以教,在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且有悔改之意后,实行暂缓起诉,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在正常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上文中提到的三位女大学生盗窃案件,检察机关就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但是,法律对任何人都是同等对待的。

  (文中除夏庆辉外均为化名)

  ·李鹏飞解作荣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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