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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被指“欺诈” 女大学生提前找工作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12:52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离大学毕业还有一年,东南大学女大学生小春(化名)就拿到了学校提供的就业推荐表,并与班上其他同学一样开始努力找工作。没想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式上班后,对方以她拿不出毕业证书、还是一名在校学生为由,认定她签劳动合同属于“欺诈”。昨天上午9点,小春出现在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第六法庭的被告席上,刚毕业的她对自己被“卷”入这场劳动争议案显得非常疲倦和无奈。

  事由:公司拖欠了两月工资,愤然离职

  2004年4月,南京一科技公司委托南京市人才市场,招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工程设计人员。5月15日,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的小春经推荐到科技公司应聘,并提供了自荐材料和学院出具的毕业生推荐表。

  小春提供的“毕业生推荐表”显示,2001年9月至2004年7月,小春在南京一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学习了建筑工程专业,学历为大专。不过,小春当时还没有拿到毕业证书,只有一张由校方出具的“学业证明”,上面还写着“毕业证书正在待办之中”等字样。

  科技公司考虑有校方提供的“毕业生推荐表”及“学业证明”,说明小春已经是具有相关专业学历的毕业生了。2005年1月,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春的年薪为2.2万元。此后,公司多次向小春询问毕业证书一事,小春均表示学校还没有办好,估计要到7月份。当年7月,公司再次向小春追问毕业证书一事,并提出要陪她一起去学校。后虽然未成行,但公司负责人声称,如果小春再不尽快提供毕业证书,将不再按照助理工程师的工资标准给她发放工资。今年2月9日,小春过完年回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向公司索要前两个月的工资,在遭到拒绝后愤然离开公司。

  仲裁:应聘时还是在校学生,合同无效

  2月14日,小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科技公司应诉后到小春曾就读的高校调查,校方出具的证明称“经核查,小春是我校建筑工程专业专科2005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已发放”。科技公司当即向仲裁部门提起反诉,表示小春应聘时还是一名在校未毕业的大学生,不符合招聘条件,要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

  仲裁部门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小春尚未毕业就应聘工作,以欺诈手段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而依法终止。双方约定的年薪2.2万元,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形,小春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得到仲裁部门确认后,科技公司又以小春通过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为由,将她诉至法院,要求小春退还“骗”工得到的1.1万余元工资及公司损失的相关招聘费用。

  被告:我和同学一样找工作,怎是欺诈

  昨天上午庭审开始后,原告科技公司就把证据矛头直指小春始终未有提供毕业证明或学历证明的原件,坚持认为小春在应聘时就很清楚自己还是一名在校学生,其身份根本不符合公司应聘条件。

  对于原告的问责,小春显得相当委屈。她捧出自己去年拿到的毕业证书告诉法官,自己作为高校成人教育学院的全日制学生,学制应从学生通过国家成人高考算起,早在2001年10月,她已经被招入该校成人教育学院学习。一年后,校方才安排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当年9月,她正式成为该校学生。

  实际上,她虽然属于2005年毕业生,但早在2004年就已学完大专3年规定的全部课程。而且,校方也是在她修完所有专业课程后,才向她及同级其他成教生发放了“就业推荐表”和“学业证明”,以便他们找工作。只是毕业证书必须到2005年7月才能发到他们手上。“我是按校方规定做的,而且和其他同学一起去应聘工作,怎么变成了欺诈呢?为公司工作了1年多,他们不仅拖欠我工资,还不给办劳保,最后还反咬我一口。”

  原告:“招”来在校生突然离职,损失谁担

  那么,小春的毕业时间究竟算是“2004年6月”还是“2005年7月”呢?小春在应聘时是否隐瞒了与劳动合同有重大关联的信息,是否构成欺诈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法院特意到小春所在的高校提取相关档案,证实了小春是“2002年参加成人高考,进入该校建筑工程学院的专科生,学制3年”,毕业时间为“2005年7月1日”。2004年7月,小春确实已修完教学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从学籍上讲,她还是没有正式毕业的在校学生。2004年4月,由于小春已修完全部课程,该校土木工程学院确实为其出具了毕业生推荐表,便于她找工作。

  对于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科技公司表示,公司于2004年4月27日委托人才市场招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工程设计人员,并交纳了200元委托招聘费。当初因为看到小春出具了由院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而且上面说她是名“优秀的大学毕业生”,“毕业证书正在发放中”等,公司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一再催促小春拿出毕业证书,而她只拿出一份学院出具的学业证明复印件,公司在经济效益下滑后,认为小春未具有相应毕业证明,不该享有助理工程师待遇,因此提出要下浮其工资,但没想到,小春很快为工资未与公司谈妥而离职,不辞而别使她手上负责的工作中断,给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后来又得知,小春应聘时还是在校生,不符合公司招聘条件。

  判决:劳动合同非真实意愿,不具效力

  昨天上午11点半,此案有了结果。法官审理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欺诈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在应聘时,应提供与劳动合同有重大联系的信息。2004年5月,小春在明知自己2005年7月毕业的前提下,提供写明当年即已毕业的应聘材料,使对方公司相信她是当年毕业生才签订了劳动合同,小春主观上具有提供虚假情况的故意,使公司做出不符合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小春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属无效。

  小春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且完成了学业,虽未正式毕业,但已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具备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劳动力支出后不可回收,法院认为,对其无效劳动合同已履行的部分,不适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处理,只能按照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科技公司应根据其规定,按照公司经济效益确定工资标准的原则,支付小春实际劳动报酬。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要求返还超出最低工资标准的1万余元工资等诉求,由小春赔付原告委托招聘费200元。该公司补缴小春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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