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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情人妻子刺伤 法院判其道德过错入狱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05:1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 (高新法检 记者 李凌鹏) 杀伤“第三者”,被告被判刑3年。近日,高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第三者”存在一定道德过错,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

  张艳本是本市居民,10多岁的时候被拐卖到安徽。人贩子将她卖给李明当老婆。在后来的日子里,张艳和李明逐渐有了感情,张艳也开始把李明真正当成自己的丈夫,但两人至今没办结婚证。后来,张艳和李明来到成都发展,同住在张艳原来的家中。

  来到成都后的李明认识了小芳。两人一见如故,2003年左右,李明开始带小芳回家居住。张艳对此非常气愤,双方多次发生争执。今年3月25日,张艳来到李明打工的火锅店,要求李明立即搬走。碰巧,张又遇到小芳。张艳气不打一处来,和小芳吵了起来。情急之下,张艳抓起店内一把尖刀就向小芳刺去……经鉴定,小芳被刺成重伤。

  公诉机关指控,张艳犯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小芳自身也有重大的道德过错,建议法院从轻判决。近日,高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张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小芳自身也有过错,所以酌情从轻判决小芳有期徒刑3年。综合全案,法院在确定民事责任上,小芳应承担20%的责任,张艳承担80%的责任。据此,判决张艳赔偿小芳医疗费等共计8800余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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