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会计状告副总性骚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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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07:53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9月2日讯(记者栾磊)近日,在本市一家公司工作的刚毕业一年多的女大学生,因不堪忍受公司副总经理频繁骚扰,以“性骚扰”为名将其告到市南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记者了解到,这是自2005年8月2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后,本市第一起“性骚扰”案件。 本案原告王小姐告诉记者,她去年从四川一高校毕业后来到青岛,在青岛某公司做
王小姐把常某发给她的短信息保存下来,另外找了一名同一个办公室的同事做证人,以“性骚扰”为由将常某告到市南法院,目前本案已立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王小姐告诉记者,她是外地人,在青岛人生地不熟,但是很自爱,常某的行为让自己觉得很难堪,自己虽然钱不多,但是还是花了很多钱请了律师,要常某当面向自己赔礼道歉,另外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 今天下午,记者根据王小姐提供的电话号码与常某取得了联系,在确认了记者的身份后,常某称自己并不想骚扰谁,追求自己喜欢的人是自己的权利,自己没有什么错,王小姐收集的证据并不能说明自己有什么过分的举动。 据了解,8月28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本法中规定,国家采取一切措施保障和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并对如何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禁止性骚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把“性骚扰”写入法律。 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盛少华律师告诉记者,在此之前,受到性骚扰侵害的女性只能以人格尊严权、健康权或名誉权纠纷为案由来打官司。新法修订后,妇女的合法权益可以更大程度地得到保护。盛律师告诉记者,该案是一起明显的性骚扰案件,当事人收集到的证据非常重要也很关键。编辑:栾晓磊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