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索赔定价难 法院判城乡居民“同命同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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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10:18 汉网 | |||||||||
汉网消息(记者秦杰实习生高洁通讯员斯坦汪新元骆荣华)属农村户口却在武汉生活了3年,车祸致残后索要赔偿金农村户口却成“拦路虎”,城镇居民标准硬是比农村居民标准“贵”了4万元。记者昨从孝昌法院获悉,该院判决首起农村城镇居民“同命同价”案。 据了解,今年2月1日上午8时,宋某乘坐王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行驶在107国道时,与张某驾驶的客车相撞。事故造成宋某七级伤残,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因出事客车属孝昌
审理过程中,宋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成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宋某是农村户口,但其在2003年至今年初,居住在武汉市硚口区易家墩,从事焊接加工业务。宋某认为,自己在武汉市暂住时间达三年之久,自己的残疾赔偿金应以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人保财险公司辩称,依照宋某的农村户口,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这样一来,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宋某能获得的各项赔偿费用将会少去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的标准计算”。但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赔偿权利人身份是以户籍登记还是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宋某虽属农村户口,但其经常住居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武汉市,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市。因此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宋某的残疾赔偿金及各项赔偿费用更加合理、公正。中保财险公司孝昌支公司赔偿宋某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王某、张某分别赔偿宋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2000元;孝昌裕通汽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