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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求补办工伤和医保 尚无相关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10:18 汉网

  1983年的一场事故,时为武汉天马公司职工的胡友芝从此难以见人,她的面部被燃烧的酒精毁容。1994年,厂方为她办理了内退手续。2005年,厂方改制,她的生活费被停发。

  同年12月,胡友芝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马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办理社保医保。经鉴定,胡的伤残等级为9级。江岸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天马公司向胡友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54.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45.4元。

  胡友芝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厂方支付工伤9级的赔偿金34560元,将其转入社会化窗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社保),并补办工伤和医疗保险。

  天马公司对她的工伤事实和伤残等级没有异议;关于社保医保问题,已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办理。

  法院一审判决:胡友芝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金额同上。但其要求转入社保的请求,因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而不予支持;同时,因我市尚未出台补办工伤和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胡的这一请求也没得到支持。

  昨日获悉,胡友芝不服,武汉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此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说法:

  对此,武汉法律援助中心邢先祥律师认为,根据“关于《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运行前我市工伤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胡友芝的情形属于“老工伤”范畴。9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是本人工资的8、7、4个月。

  因工伤而毁容,属于比较特殊的工伤事故,它使得当事人23年来难以“见人”。而当事人多次要求厂方“给一次整容机会”,却因厂方“隐瞒”事故真相、以及效益不好而久拖。厂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金文兵实习生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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