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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育丈夫“意外”得子 妻子要赔抚育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10:22 汉网

  汉网消息(记者万勤通讯员柏柳)丈夫不能生育,妻子却怀孕生子。昨日记者获悉,江夏区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妻子向丈夫支付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

  阿芳与阿民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阿民不能生育,两人于1997年收养一男孩。2002年,阿芳却“意外”生育一子,引起阿民怀疑,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06年,阿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阿民则提出反诉称阿芳所生之子并非其
亲生儿子,要求阿芳赔偿其抚养非亲生儿子的抚育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2006年初,经鉴定,阿芳所生男孩与阿民无亲缘关系,阿芳承认该子系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所生。

  据此,法院认为阿芳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有违社会道德,造成与阿民的夫妻感情破裂,法院遂判决两人离婚;并结合阿芳的经济支付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赔偿阿民抚养非亲生儿子的抚育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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