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妇女贪图小利办错事 别人的“钱”不能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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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14:27 青岛新闻网 | |||||||||
据市民吕女士介绍,前天上午11时许,她到聊城路该银行提款,银行工作人员将款项及单据通过柜台槽交给了她。但吕女士在从柜台槽里取钱时光顾着看单子上的内容了,竟将两张百元钞票拉在了槽内。等吕女士发现少了200元钱时她已走出银行门口。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将钱如数交给了她,吕女士则坚持少给了两张。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银行调出监控,发现这200元钱其实是被后面的一名中年妇女拿走了。
昨天吕女士报了警,经查,该中年妇女是某单位的职工,家住水清沟,当天她去银行提取工资,不想却拿了别人的200元钱。但直到目前警方尚还没有找到这名中年妇女。对此,海利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吴聪认为,根据《民法通则》,那名拿走别人钱的中年妇女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的不道义行为,应该将这200元钱如数返还给吕女士。(记者杨海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