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挖断电线不赔营业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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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0:56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黔江某公司在施工中损坏了电力线路,造成附近一家医院断电,就医人数减少,医院就停电期间的营业损失提出诉讼。近日,市四中院对此案终审判决,认定该施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7月15日上午,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永安公司)在金三角河堤段工程施工时,损坏了供电公司的一段电力电缆,造成附近的黔江民族医院停电26小时。永安
民族医院找到永安公司和供电公司要求赔偿,协商未果,就将这两家公司告上法庭。黔江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永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永安公司提出上诉。市四中院审理后认为,用户因电缆被挖断而遭受营业损失,应属“后续损害”,后续损害赔偿一般仅限于人身权、所有权。医院即使因此受到经济上的损失,也不能以企业营业权受侵害为理由请求赔偿。市四中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医院的诉讼要求。 法官说法 赔偿请求不能漫无边际 市四中院法官、本案审判长任永鸿认为,电力中断,事所常有,如果被害人对于这些意外事故都请求经济赔偿,将严重地加重加害人的赔偿义务,有违公平正义,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虽然《电力法》第60条规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认为,应当适当限制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所以,民族医院要求赔付停电期间的营业损失,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记者杨波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