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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焚火自杀殃及邻居获刑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0:57 重庆晚报

  本报讯 家住渝中区的宋某一时想不通,将家里的5瓶枸杞酒作为燃料,想把房子烧掉并自杀。但他不仅没自杀成,火灾还殃及邻居。日前,市一中院以放火罪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市一中院审理查明,今年49岁的宋某离婚后,前妻又回到他身边,但一直未办理复婚手续。去年7月11日下午5时许,宋某跑到前妻家中,两人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吵完架后,前妻带着女儿来到宋的母亲家。宋某认为两人可能离自己而去,产生了自杀和烧毁房屋的想法。他给母亲打了个电话,说自己准备自杀。母亲劝阻未果只得让他前妻赶回去劝他。

  宋某打完电话后,把房门反锁,找出5瓶枸杞酒泼洒在床单、毛巾被和棉被上,并用

打火机点燃。然后,他把这些着了火的东西分别放在
客厅
和厨房。火势蔓延很快,火苗顺着窗户窜向户外,楼上的室外空调主机被烧毁。邻居见突发大火,拨打119报警。消防队赶到现场后,将大火扑灭。而宋某也不堪忍受烟熏火烤,放弃了自杀的念头,逃出屋外,并请邻居报火警。他跑出屋外即被公安机关捉获。

  后经评估,被烧毁的财物约价值2万余元。宋某放火的那幢楼有162户居民。如果火势没有被控制住,后果将不堪设想。渝中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宋某已构成放火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宋某上诉。他说,自己的主观愿望是自杀,而不是放火烧房。事发后,他还主动请邻居打119,有投案自首情节。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宋某虽是因为自杀纵火,但主观上应当明知纵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纵火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了放火罪。其案发后叫邻居打119救火的行为,不能视为自首,只能作为悔罪表现。

  记者易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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