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使用“霸王条款”被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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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1:20 石狮日报 | |||||||||
本报讯合同本是让消费双方相互有一个制约,然而一些企业或商家利用自己握有主动权的优势,在合同或宣传单上制定对自己有利的规定,给消费者下套,以致出现纠纷时能全身而退。近日就有这样的两家企业被有关部门查处。 一家装公司要搞促销活动,于是在其对外宣传的户外广告、海报和告示上,多次出现“本次活动解释权归某某公司所有”字样。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这些被当事人视为格式条
工商人员介绍说,商家搞促销本无可厚非,但在促销宣传中出现了“拥有对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的规定,目的无非是以便在发生消费纠纷时作“挡箭牌”,这种行为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据介绍,“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在许多商场和超市的促销活动规则中或会员卡、贵宾卡上都有出现,并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在服务行业具有普遍性。其目的就是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权利,有权随时终止或修改会员卡、贵宾卡的约定内容,保留任意解释活动的各项规定的权利,而无须另行通知消费者。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 工商人员指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规定,消费者参加商家举行的促销活动,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如果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不是最终裁决。因此,商家无权对促销约定作出“最终解释”。 一速递公司使用自己印制的服务单据,单据的正面左侧中下部印有“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经阅读并接受本单背面快递须知条款”,背面印有该公司制定的快递须知,该须知第4条规定:“本公司提供保价、至付件服务。你的物件是否保价由你自愿选择,保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如您需要保价,请按保额的5%支付保价费,如不保价一旦发生遗失,本公司将按您实际支付寄递费的两倍计费赔偿。如是付件,收件方不肯签收,您须支付往返的寄递费用。” 此外,第6条原文如下:“如因空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因素所致的物体损毁、遗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工商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该速递公司的第4条规定,限制了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第6条免除了因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排除了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两条条款均是不平等条款,都属于违法合同条款,最后也被工商部门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 有关部门告诉记者,像这样限制或排除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免除当事人赔偿责任的有关条款在许多企业都常出现,尤其是房地产交易方面,因此消费者在消费时要睁大眼睛,以免落入合同陷阱。(张金聪记者许长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