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死幼子 男子被判10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1:24 新京报 | |||||||||
昌平法院作出裁决,刘瑞良未提出上诉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今年33岁的刘瑞良将自己出生仅43天的儿子摔死(本报8月17日曾做报道)。记者昨日获悉,昌平法院近日作出裁决,一审判处刘瑞良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05年1月1日晚,正在做饭的刘瑞良突然冲到床前,掐起正在熟睡的儿子并将其摔在地上。导致43天大的儿子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案发时,刘瑞良呈抑郁状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刘瑞良在庭审时称,儿子出生后,除了为孩子看病外,自己最大的心病是无法为孩子落户。因为他是集体户口,并且在北京没有固定居住地,而妻子时秀文的户口在河北老家。在儿子出生后的40余天里,夫妇俩想了很多办法,但都未能如愿。 刘瑞良供述,案发时自己正跟妻子商量孩子落户的事。看着孩子,自己突然想到,如果儿子死了,就什么麻烦都没有了,“于是我就冲到床上掐住了他的喉咙”。 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刘瑞良。对此,刘瑞良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应考虑其临时起意杀死自己儿子时的精神状态和种种客观情况。 判决后,刘瑞良并未提出上诉。昨天,刘的妻子表示,对于这样的结果,她没有更多想说的。 相关报道见A11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