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收受贿赂9.3万元 鄂州高中原校长刘甘生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6:04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胡祥修、通讯员夏阳、赵毅)鄂州市中级法院8月21日对鄂州高中原校长刘甘生(正县级)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刘甘生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6年初,刘甘生分别收受杜某、何某、石某、赵某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3万元。

  1998年,担任英语老师的刘甘生与学生家长杜某结识。2002年初,杜某以省冶金建设公司鄂高项目负责人的名义,承接了鄂高新校门楼工程。同年8月工程完工后的一天,杜某来到刘甘生家中,送给刘甘生现金2000元。2004年初,杜某找到刘甘生表达承接鄂高职工宿舍楼工程意愿。同年8月的一天,杜某以祝贺刘甘生之子考取大学为名,到刘甘生家中“赶礼”2.8万元。2005年2月,杜某如愿承接该工程。庭审中,刘甘生及其辩护人提出,收受杜某3万元礼金是礼尚往来。法庭认为,刘甘生明知杜某在鄂州高中承接有建筑工程,而自己作为工程发包方负责人,收受承包方如此厚礼,具有明显的受贿故意,且也为杜某谋取了实际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刘甘生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收受何某、石某共计6万元现金均于案发前即已主动退还,不应按受贿罪论处。法庭认为,退款行为是迫于检察机关对其他涉案人员进行查处的压力之所为,改变不了此前受贿犯罪的性质,其无罪辩护的理由不能成立。但被告人刘甘生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