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出租房屋给传销组织被罚1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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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1:47 大河网 | |||||||||
大河网讯 昨日,记者从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该市西工区的陈某因租赁房屋给一传销组织、收取高额租金,而被该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处以15万元的高额罚款。 今年1月1日,陈某与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股东郧某签订租房协议,将位于洛阳市中泰新城的6幢1单元1803号房屋租给该公司,每月收取租金4800元,而该公司租房的目的是聚众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洛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查清陈某为传销组织提供经营场所的事实后,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相关联接:据洛阳市工商局资料显示:2004年至今,该市先后遣散传销人员近万人。在9月1日的全市集中围歼传销行动中,当日共先后捣毁传销窝点23个,遣散传销人员438人。(安报记者郭富昌 王海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