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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狼狗吞食九岁男孩续:狗主人被刑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2:51 中国新闻网
两只狼狗吞食九岁男孩续:狗主人被刑拘

被吊死的一只狼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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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山西网9月4日电据山西青年报报道,9月3日,来自离石区警方的最新消息称,因自家狼狗咬死九岁男孩后弃家而走的狗主人崔某在警方的努力下于9月2日上午被找到。同一天,因为难以掌握刑事定性依据,离石区公安局、离石区人民法院、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下就刑事责任定性问题开始组织会商,当地基层政府也开始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最终,当晚19时左右,离石区公安局参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刑法依据,对狗主人崔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受害者家属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无具体进展

  9月2日,记者再次来到受害者家中,十余名家属一直守着融融的妈妈,生怕她再出个什么意外情况。融融的外婆告诉记者,事发后,精神上受了极大刺激的融融妈妈一直泪流不止,拒绝吃饭喝水,大部分时间都在哭泣,偶尔睡一会儿,但很快就会在对孩子的呼喊声中醒来,情绪难以抑制。

  融融父亲介绍说,9月1日夜间,迫于社会压力,弃家而走的崔某一家请来了和崔某离异多年的妻子和部分家属,在家里呆了一个多小时,但双方未就赔偿事宜具体多谈。9月2日下午,离石警方在家里作了询问笔录。

  由于伤害融融的狗主人一家在事发后弃家而逃,事情无人理睬,融融的舅舅于9月2日上午找到了吕梁市信访局就此情况进行了反映。正在吕梁市第二次党代会现场参加会议的信访局部分工作人员和领导很快赶回信访局,就这一事件的处理进行了一些具体安排,要求有关部门从重从快妥善处理此事。当日上午,受害者所在的莲花街道办、离石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马茂庄村委开始组织处理事情,但无具体进展。

  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拘崔某

  9月2日下午16时左右,记者再次来到离石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据派出所干警介绍,事件发生后,弃家出走的狗主人一家已于当日上午找到,公安局目前正在对此事进行立案审批,表单正在填报中。

  18时左右,负责侦办此案的离石区公安局副局长杨云珍就事件整个过程作了介绍。此事件9月1日见报上网后,国内不少媒体纷纷电话询问派出所事件处理情况。在警方的快速反应下,9月2日狗主人被控制起来,目前还关在派出所内。公安局正就此事的定性和离石区人民法院、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商量。

  融融被狗咬死后,离石区公安局是在8月31日下午3点钟接警的,警方首先对狗进行了处置,可究竟对狗主人如何进行处置是个让警方挠头的问题。因为对狗的数量没有准确统计,而且政府管理、法律条例对此并无准确规定,也就是狗到底能不能养、怎么养,什么情况下应该在家里、什么情况下可以放出来,目前没有任何可供参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亟需法制规范。按照刑法和民法的适应性规定,现在只有两个途径解决问题,其一是协商经济赔偿,其二是向法院进行起诉。

  事发后,狗主人崔某一家担心融融一家在不冷静的情况下有极端举动,就弃家而走。为此,警方曾通过迂回措施告知崔某一家首先应向对方赔情道歉并进行安抚;就刑事部分,警方通过与法院、检察院的会商,对崔某的处理最终选择参考两个法定依据———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过失致人死亡,但从法律角度讲,其更多涉及的是民事赔偿问题。

  9月2日晚19时,离石区公安局最终参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刑法依据,对狗主人崔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狗主人:这两只狗平常很听话

  在城关派出所,记者见到了狗主人崔某。57岁的他看上去十分憔悴,介绍整个事情的过程时,他的手一直在颤抖。

  崔某介绍说,这两只狗是自己的孩子花4000元买回来的,一公一母,家里其他人平常顾不上喂养,一直是由他带着的。平常他也爱去附近的广场扭个秧歌跳个舞,一般也要把狗带上。这两只狗非常听话,让它们卧下就卧下,让跟着人走就跟着人走,让叼个砖头什么的也很准确。平常出门,附近的小孩也会逗逗这两只狗,可狗也并不咬,很乖巧。

  事发当日,崔某正在当地东义煤气化公司打工,31日上午去公司时就带上了狗。上午工作结束后他在公司吃了饭,饭后回家时他在途中的一片荒地里方便了一下,回去后发现狗不在窝里了。当时他以为公司的人把狗留下了,也没有太担心,休息了四五十分钟后,他又跑到院子里看了看,可狗还没有回来,他就返回公司去找狗,这才知道出了这样的惨事。这两只狗在平常的喂养过程中,所喂食物主要是剩饭什么的,一般不喂肉和骨头。

  当地声音:追究狗主人刑事责任是法律盲点

  记者还了解到,8月31日,吕梁市正在召开全市第二次党代会,狗咬死小孩子这事见报、上网后,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参加吕梁市第二次党代会的部分代表在非正式场合对此事进行了讨论,部分党代表还在个别分组讨论会上,就此事件进行了发言,大家纷纷认为,狗对社会安全的影响不小,需要进一步规范。

  离石区综合办案干警、律师、群众等各方讨论认为,就目前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责任追究适应性规定而言,狗(包括其他家养动物)伤人伤到直接致人死亡的程度,以前基本没有见过,也没有接触过,事发后难以定性,正常情况下只能追究养狗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因为没有适应性规定很难追究,所以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在法律上仍是盲点。事实上,这种仅仅追究养狗(或其他家养动物)监护人的民事责任,一旦有明显的伤害后果,这与其所担当的动物监护人的责任不对称。(王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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