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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建房不幸伤成植物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4:56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薄萱)李师傅在受雇于袁先生为刘女士建房时,不慎受伤成植物人,因刘女士在委托公公代理与女婿袁先生签订合同时,明知袁先生并无建筑资质,仍签了合同。宝山区法院日前判决刘女士与袁先生连带赔偿李医疗费等共计74万余元。

  去年10月,李师傅受袁先生雇佣,在上海市郊某处建造一私宅房。10月18日下午4时许,在施工过程中,李不慎从二楼一平台处坠落,被送至宝钢医院救治至今未愈,并成植物
人状态。

  今年春节后,李师傅由妻子代理向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袁先生、房主刘女士及其公公蔡老汉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共计88万余元。

  袁先生辩称,由于李在工作时间过量饮酒,并在高空作业时未戴安全帽,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袁先生的老丈人蔡老汉辩称,此次建造房屋前,和女婿签订过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工伤等情况,由女婿袁先生承担,故不应由其承担任何责任。

  刘女士承认所建房屋系其出资建造,她向有关部门提出建造申请获得批准,并将有关建造的事情委托其公公蔡老汉处理,蔡老汉后来将工程发包给袁先生并与之签订协议她均知晓。

  法院认为,李系袁先生雇佣的员工,雇员在履行职务工作中受伤的,应由雇主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女士系房屋实际的权利人和所有人,是此次工程的实际发包方。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女士与其公公均认为袁先生有多年从事建筑行业施工的经验,虽无相应资质,但应该能够胜任此次施工工程。所以刘女士应对袁先生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而蔡老汉只是刘女士的委托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虽然双方协议约定若有工伤由袁先生负责,但该协议对李师傅不具有约束力。日前,宝山区法院判决袁先生除了已经支付的医疗费近12万元外,再赔偿李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而刘女士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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