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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可监督企业违规生产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9:45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本报讯我省首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日前在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提请审议。

  该《条例》有望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近三年全省平均每年发生事故2万多起,死亡5000余人;平均每天发生事故55起,死亡15人。《条例》(草案)在总则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此外,《条例》(草案)还特别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社会公众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安全费用专户存储

  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条例》(草案)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后果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责任。《条例》(草案)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发生事故不得隐瞒谎报

  《条例》(草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迅速组织抢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本报记者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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