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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南村委会起诉泗县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9:45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日前,泗县法院审结了泗县大庄镇街南村委会状告泗县人民政府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因泗县人民政府在颁证以后未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律规定而被判败诉。

  本案第三人泗县大庄轧花厂建于1958年,1989年9月6日大庄轧花厂申请土地登记,同时向泗县人民政府提供了其自己绘制的宗地图及大庄镇街南村、街北村、大庄食品站、大庄供销社酱油厂出具的界址点证明书和泗县供销社出具的证明。1989年9月9日,泗县政府填
写了地籍调查表后为泗县大庄轧花厂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6年3月份,泗县大庄轧花厂欲对厂址占用土地对外竞标拍卖,泗县大庄镇街南村委会对该宗土地进行丈量,发现大庄轧花厂厂址南部侵占其4米集体所有土地,街南村委员会遂于2006年4月5日起诉轧花厂侵权。在诉讼中,街南村委会发现泗县政府为大庄轧花厂所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南部侵占了村4米集体土地。同时,村委会认为,该证颁发未进行公告,程序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1989年11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1.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名称、地址;2.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3.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及其他有关土地权益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4.其他事项。而泗县政府在为大庄轧花厂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公告,颁证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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