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换自留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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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9:45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朱胜业要求被告朱国根停止侵害并返还自留山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系泾县琴溪镇村民。23年前,一场大雨冲垮了琴溪镇村民朱某某(朱国根之父)家的房屋,经协商,同村的朱胜业同意将自己自留山的一部分与朱某某家的自留地进行互换,此后,朱某某在换得的自留山(系荒山)上建房居住,并陆续开荒种菜。随着朱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年原告与朱某某互换自留山、自留地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互换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诉称当年只是允许朱某某临时居住以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返还自留山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戴后王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