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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夫弃子离家出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9:45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8月25日,滁州市琅琊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妻子高某某因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被判决赔偿丈夫精神损失2万元。

  高某某与丈夫婚后感情一般,共生育三个子女。1998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1999年4月高某某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即离家出走,仅在2002年春节回家短暂停留,给了1300元后又离家出走。此间丈夫身患重病,一个人带三个孩子艰难度日。因高某某对年幼没有独
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琅琊区法院于2005年6月以高某某犯有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3月高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其夫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三十余万元。法院认为高某某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决妻子赔偿丈夫精神损失2万元。(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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